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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cjy001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6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安徽省学位办《关于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学位办〔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经办学单位和学员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二)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的课程考试及格者(其中英语类专业第二外语为日语)。

第三条 在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者。

(四)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者。

(五)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六)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

(七)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其中英语类专业第二外语为日语)。

(八)超过申报年限者。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初审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以下同)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外语成绩单等相关档案材料。

(三)校学位办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后,将推荐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经审核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教成字〔2011〕5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